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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时间:2015/8/6 9:48:04陕西现代农业科技网点击:756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安全事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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