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信息 >> 政策法规 >> 山西省实行粮食召回制度

山西省实行粮食召回制度

时间:2017/11/10 14:06:11来源:陕西现代农业科技网点击:2598

  山西省政府法制办10月30日公布《山西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召回已售粮食;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同时,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下一条:没有了

相关信息

    信息正在更新中...

发表评论

已有0条评论,共2598人参与,点击查看>>
评论内容:
验 证 码: 验证码 输入图片中字符,不区分大小写

热点资讯

政策法规

更多>>

行业动态

更多>>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媒体报道
-
法律申明

富平现代农业科技网 www.efuping.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陕ICP备14007084号

关键词:现代农业 陕西现代农业科技网 土特产 农副产品 农产品价格 农业科技网 农村合作社 农产品电子商务 现代农业技术 农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