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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迎次调整

时间:2017/11/14 14:29:54来源:陕西现代农业科技网点击:1345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我国在2002年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4年后,这部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迎来次调整。在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会议审议。草案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出发,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相应修改。

  我国农村的土地除了10%为国家农垦外,其余的90%都是归农民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土地集体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实现了“一权变两权”,大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

  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兴经营主体也大量涌现,以往“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局面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目前,农村已有超过30%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顺应当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需求,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权、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既保持了集体所有权、承包关系的稳定,同时又使土地要素能够流动起来,让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了新的持久活力。实行“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经营权,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这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挥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引作用,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已经进行了两轮承包,大多数地区的第二轮承包将从2023年起陆续到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草案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刘振伟介绍,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等权益,草案删除了相关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适时调整留出了空间。”

  草案还明确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同时,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后的农地用途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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