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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品流通组织

时间:2017/11/18 15:54:48来源:陕西现代农业科技网点击:1629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组织存在的问题

  (一)农户家庭组织问题

  1.规模问题。我国农户承包土地的特点是面积小、块数多,平均每户拥有7亩左右耕地,属超小型经营规模。由于农户的生产资料和耕作技术有限,提供的农产品质量低,附加值小,激化了分散经营和大市场化的矛盾,影响农户在市场上的竞争和讨价还价能力,阻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管理问题。我国大多数农户的文化水平还很低,对市场信息了解不全面,易造成生产决策的盲目性、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形成“增产不增收”的尴尬局面。另外,小农户在市场的交易费用很高,迫于市场竞争压力,不得不降价销售,既不利于农民增收,又不利于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3.产业问题。我国大多数农户一直从事单一的农产品原料生产,“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没有参与农业产前和产后部门的巨大利润空间,生产链条短,生产成本高,缺乏市场信息和营销手段,很难具有自己稳定的销售渠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一是经营规模和范围较小,使得农田水利设施、农业防护林体系的维护和使用存在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导致农业资源和基础设施消耗迅速,不利于农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政企不分家、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清楚等问题,严重制约其发展。

  (三)农村流通组织问题

  1.在农村,多数大宗农产品没有统一的运销组织,使农民在流通环节损失严重。目前,我国约70%左右的农户以较低的价格把农产品卖给村上的运输专业户,运输专业户在市场上以批发价卖出农产品,赚取批发价和收购价的差额。因此,农户每年在流通环节的损失就高达200亿元,不仅如此,还丧失了流通市场的就业机会。

  2.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农民间的购销合同履约率低,尤其是一些私人加工企业在购销产品供过于求、价格暴跌时,单方面不履行合约,对收购价格一压再压,使农民承受毁约的损失,利益严重受损。

  3.基层供销社性质变化,不利于农产品销售。供销社是农民自己的合作购销组织,由于历史原因,供销社转变为国营的基层组织,和农民从以前的合作关系变成商品买卖关系,加之实行承包制,承包者为自身利益对农民的产品压低级别和价格。

  二、国外发展农产品流通组织的经验和启示

  (一)发达国家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形式(以美国为例)

  1.各种批发商、零售商、农产品加工厂商、代理商等私人公司,是农产品流通组织的主体,销售额约占60%。在美国市场上,合作社和私人企业各具自身的竞争优势。合作社的竞争优势在于给农民分配利润,具有较的收购优势。私人公司的竞争优势在于营销范围广阔,农产品进入市场后,就进入性的营销网络渠道,农产品可以销往世界各地。

  2.农产品营销合作社是流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额约占30%。86%的牛奶、41%的棉花、40%的谷物油料作物和20%的果蔬都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其中,农产品谈判合作社是比较特殊的一种类型,只站在农户成员的立场上与买家谈判,谈判内容主要是农产品的价格、质量、运送方式、到货时间等。农产品谈判合作社比单个农户与买家直接谈判更具有优势,谈判结果更倾向于农户利益。

  3.农产品流通行业协会是农产品流通行业自律组织,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治组织。农产品协会是农产品生产者的代表,也是农产品生产者利益集团的代表。

  (二)对我国农产品流通组织发展的启示

  1.改革国家宏观政策,加政府引导和依法规范组织立法工作。组织建设法制化是发达国家对经济组织宏观管理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国还缺乏有关农业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应尽早出台《合作组织法》、《合作社法》或《农民协会法》,以便依法引导、扶持、规范、保护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2.改革创新流通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流通组织发展实践表明,建立农业龙头企业是农民进入流通有效的方式。发展农业龙头企业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一要配套运作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把农产品加工业逐步转移到农产品产地;二要鼓励商业银行积扶持龙头企业;三要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优先上市,利用资本市场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筹集更多资金;四要实行减税收的优惠政策。

  3.发展现代物流技术,实现流通高效化。随着消费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应积引导现有农产品物流企业改造升级,发展现代化的物流技术和供应链管理理念,重点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建立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形成统一高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缩短流通时间,降低流通费用。

  三、我国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创新探索

  (一)提高农户组织素质,增农户组织的内在性创新

  农户家庭经营组织是农业微观组织体系中的基本组织细胞,在发展中应长期坚持两条基本方针:一是长期稳定;二是积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家庭经营组织面临着人才、技术、设备、管理等一系列的竞争,这就需要自身的完善和创新,农户家庭经营组织自身素质的改造和提升是要任务,即内在性创新,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机制的转变、科学化的管理等。

  (二)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户家庭组织关联性创新

  农户家庭组织的关联性创新,是指农民家庭组织向外部拓展、与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下,采用契约合同方式建立起各种联合经营组织,形成以农民家庭经营组织为基础和轴心的农业微观组织链。

  1.积发展农业一体化经营。我国山东寿光市每年向国外出口大量的蔬菜,就是通过农业一体化经营实现的,他们先对国外蔬菜市场进行调研,了解国外市场需求,然后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农民在生产基地进行生产,而后由龙头企业负责统一收购、加工、包装、销售,占国外蔬菜市场。如果单纯靠农民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大市场的需求,只有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才能缩短小生产和大市场间的距离,从而提高农民在市场上的谈判和经营能力,有利于市场资源的调配,农业结构的调整,“二元经济”结构矛盾的缓解。

  2.采用多元化的组织发展模式。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农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采用多元化的组织发展模式,常见的组织发展模式有以下几种:

  (1)农协+农户模式。农业专业技术协会代表农民的利益,与市场对接,帮助农民解决进入市场所面临的交易费用昂贵、市场风险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日本农协发展相当完善,初、中级别的农协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代表农户签订购销合同,高级别的农协还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为会员提供农业保险、农业金融等相关服务。我国农协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

  (2)公司+农户模式。在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中,农户以生产车间的身份参与,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通过加工包装农产品,获取丰厚的利润。这种模式可以采用合同契约制和股份合作制。合同契约制指龙头企业和农户签订契约,农户按照企业要求进行生产,龙头企业按照合同价格收购农产品,再进行加工、包装、销售。公司+农户模式缺乏风险制约机制,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不利于保障双方利益。股份合作制指农民可以以资金、技术、土地、劳动力入股,农民不仅是生产者,还是龙头企业的股东,企业经营业绩和农户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这样就大地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性。

  (3)公司+农协+农户模式。农协是连接公司和农户的中介组织,分别与公司、农户签订合同,为农户提供耕种技术、新的市场需求信息和服务,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避同类型农产品大量集中上市;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农产品供给,实现农产品的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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