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流转,应当明确流转后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日前,广东省政府公布了《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林地林木的流转范围、流转方式、流转过程的管理及相关监管责任作了详细规定。《办法》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
有争议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与之前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相比,《办法》对林地林木流转的定义更为明晰。《办法》明确,林地林木流转就是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办法》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采用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流转;家庭承包的林地则可以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流转。生态公益林可出租、转包、入股,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破坏其生态功能。
《办法》明确了林地林木流转范围。对未依法确权登记的、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已经依法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林地林木,也不得流转。
流入方应具有林业经营能力
《办法》明确,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应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流转,流转方案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方案公告后,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村小组会议通过。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林木,《办法》要求,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以出租、转包、互换、入股、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流转的,报发包方备案。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共有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需征求合作方、合作方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由国有单位或乡镇、街道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双方在原协议中没有约定可流转的,不允许流转。
《办法》还对流入方资格进行限定,要求流入方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地林木不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家庭承包的林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林地林木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合同格式文本统一由省林业和工商主管部门制订。合同订立后30日内,流入方要向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涉及生态公益林的,合同要明确流转后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
《办法》明确林地林木流转年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长不超过70年;承包经营林地流转不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流入方承担造林防火责任
根据《办法》,流入方可依法采伐林木,但要完成造林育林任务,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在林地兴建建筑物;不得有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否则,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办法》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签订流转合同,登记、记载、统计林地流转情况,并定期报送县林业主管部门。
林地林木流转产生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或请求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还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应维持现状,双方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
发表评论
已有0条评论,共3850人参与,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