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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自然灾难及影响

时间:2017/11/25 15:19:28来源:陕西现代农业科技网点击:1711

  黑龙江省位于我国的北端,地处暖温带向寒温带、湿润区向半干旱区过渡的地带,气候时空差异显著,气候、地貌、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复杂,因此,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加上近年来黑龙江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恶化,水利工程基础薄弱。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粮食安全、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黑龙江的自然条件以及其农耕文化史,黑龙江的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灾、洪涝、低温冻害、风雹、大风、农作物病虫害和鼠害、水土流失等。

  1黑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的基本特征

  1.1以干旱与洪涝为主

  在黑龙江省多种农业自然灾害类型中,干旱和洪涝造成的受灾面积大、损失严重。1993—2010年,黑龙江省农业气象灾害年均受灾面积369.128万hm2,其中,干旱和洪涝导致的年平均受灾面积分别是239.647万hm2、76.47万hm2,占气象灾害受灾面积的比例分别是62%、22%,远远高于风雹和低温冷害受灾面积。需要注意的是,黑龙江省自20世纪90年代后干旱化日趋严重。1999—2001年连续3年出现春夏连旱,其中,2000年因旱受灾比例达97.42%;2003年发生的春夏连旱为历史端情况,2004年初夏旱为历史值,2006年后春干旱达到值,2007年出现历史罕见的夏旱连伏旱。2007年6月到2008年1月降水总量全省平均为276.9mm,比常年偏少37%,受灾面积比例达97.70%。随之2008年春季、后夏旱情十分严峻,因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8亿元。

  1.2季节性

  黑龙江省地处东亚季风区的北部,加上大气环流异常,自然灾害发生具有一定的季节性。旱涝灾害的发生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农作物的生长季节和需水量的多少;二是降水量的多少。黑龙江省农作物的生长期为4~10月,关键需水期为6~7月;降水主要集中在夏季,7~8月降水量约占全年的50%~60%,而4~5月约占10%。当土壤储水量、降水量以及有效灌溉补水量不能满足农作物关键需水期对水的需求时,便会发生季节性干旱灾害。黑龙江省春季升温快、大风多、蒸发大、降水少,干旱主要发生在春季;夏季是出现涝灾多的季节。黑龙江省风雹主要发生在4~6月,春末夏初季节交替时为降雹盛期。冻害发生时间主要是从秋末至夏初的阶段,黑龙江省易发生水稻夏季低温冷害,其纬度位置是形成低温冷害的地域条件。生物灾害主要在作物生长期,其中,春季易发生大田苗期病虫害与地下害虫、水稻中小育秧棚苗床病害及农田鼠害危害。夏季由于高温多雨,易发生水稻稻瘟病、马铃薯晚疫病和小麦赤霉病等。

  1.3区域性

  黑龙江省地域辽阔,地形条件复杂,地区间气象状况差别较大,自然灾害呈现明显区域性特征。本文从各地区灾情和灾种两方面来分析。

  1.3.1灾情空间分布从黑龙江省灾情分布来看,农作物受灾面积大的是齐齐哈尔市,其次是绥化市和哈尔滨市,少的是大兴安岭和七台河。这与农作物播种面积的分布基本一致,说明粮食主产区自然灾害风险更大。

  1.3.2灾种空间分布黑龙江省由于处于较高纬度,降水分配不平衡,热量不足,地形多样化,再加上各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差异大等,因此,各地区灾种发生的频度和度各异。干旱:全省多年平均年降水量变化在400~800mm,总的趋势是山区大,平原区小;中部和南部大,东部次之;西部和北部小。因此,干旱主要集中在黑龙江省的西部地区,大庆、齐齐哈尔、绥化和黑河等地是旱灾多发区,十年九旱。该地区年降水量在400~550mm之间,地下水资源少并过度开采,形成地下水下降漏斗区。干旱、风沙、盐碱和水土流失是该地区的主要生态问题。洪涝:黑龙江省的重涝区位于北部、中部和东部,约占全省县份的1/4。包括大、小兴安岭的漠河、塔河、加格达奇、黑河、孙吴、五营、伊春、嘉荫、铁力、萝北、张广才岭的通河、延寿、方正、尚志以及乌苏里江沿岸的抚远、虎林、饶河和密山等市县[1]。低温冷害:黑龙江北部比南部易发生低温冷害,其中,北部大兴安岭地区、中部伊春地区以及西南部七台河地区和牡丹江地区是低温冷害高风险区。

  风雹:山地地区和迎风坡降雹机会较多,黑龙江省小兴安岭南侧和张广才岭地区是雹灾多发区。生物灾害:玉米螟、玉米腐病主要发生区为双城、桦南、拜泉、齐齐哈尔、绥化、哈尔滨、大庆等玉米连作区;水稻稻瘟病在松花江流域及三江平原水稻主产区;大豆食心虫发生区域以齐齐哈尔、黑河、哈尔滨、绥化北部等地为主,黑龙江省东部以大豆根腐病、西部以孢囊线虫为主。

  1.4周期性与交替性

  自然灾害的发生过程有一定的规律性。如:有研究认为旱涝灾害的周期性同太阳黑子变化、日月食变化、近日点、远日点、月相发生时间的周期性密切相关。黑龙江省低温冷害受灾面积变化呈“W”型,表明基本上间隔2~3年会发生1次较低温冷害。由于农作物生物灾害和气象条件密切相关,因此,生物灾害的周期性与气候的周期性大体一致。黑龙江的旱涝灾害呈交替出现。建国初以干旱为主,“一五”时期以洪涝灾对农业生产影响为主,“二五”时期以干旱为主,“四五”时期和“五五”时期的整个70年代以旱灾为主;“六五”时期和“七五”时期整个80年代又以洪涝灾为主;“八五”以来,干旱成为要的风险因素[2]。

  2黑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的影响分析

  2.1对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影响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主要受耕地保护能力、生产技术水平、科技服务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影响[3]。在气候变暖背景下,自然灾害越来越成为影响粮食产量的重要因素,粮食安全受到挑战。黑龙江省的粮食总产量仅次于河南省,居第2位,黑龙江省的粮食安全关系着的粮食安全。1992—2010年,黑龙江省平均受灾面积为481万hm2,占平均粮食播种面积的55%,且成灾率在50%左右,然灾害的影响没有得到很好控制,而且灾害的发生还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这必然会危及该省的粮食安全。本研究用农作物受灾面积的环比增长率来表征自然灾害变化,用粮食总产量的环比增长率来表征粮食生产能力变化。对两者进行对比发现,农业自然灾害与粮食产量呈现出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两者呈负相关。粮食减产显著的年份也是受灾面积比较大的年份,如2000、2003年。进一步对因灾粮食损失进行估算,估算结果如表1所示,1993—2010年,平均因灾造成粮食损失339万t,尤其是2000年以来伴随自然灾害的加剧,除个别年份,黑龙江省因灾造成的粮食损失占粮食总产平均15%以上。

  2.2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在黑龙江省农户收入构成中,农林牧渔产业的收入占总纯收入的60%以上,其中,仅农业(种植业)收入就占总纯收入的55%以上,也就说,黑龙江省农户收入50%以上是来自于农业(种植业),而农业本身的特性又决定了其是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的产业。因此,随着自然灾害频度和度越来越大,对农业产出造成的损失也会越来越严重,进而也会大地影响农户收入。为了考察自然灾害对黑龙江省农户收入的影响,本文对自然灾害对黑龙江省农户人均损失进行估算,估算结果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自然灾害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是其显著的,两者的变化规律高度一致。1993—2010年,黑龙江省农户因灾人均损失平均值高达329.7元,远远高于平均水平,是其2.5倍[4],尤其是2000年后,随着自然灾害波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农户纯收入的比重也越来越高,呈不断上升趋势,由20世纪90年代的11.5%上升到21世纪初的12%,尤其是几个重灾年份,如1994、1998、2003、2007、2009年,农户因灾人均损失占人均纯收入达15%以上。总之,自然灾害对农业产值比重大的黑龙江省的农户收入的影响显著且呈上升趋势。这也不难解释为什么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的农户人数每年都在增加,也体现出农户面对自然灾害时的脆弱性。

  2.3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自然灾害的发生不仅仅对农业生产、农民收入有直接影响,还会带来其他间接的社会经济效应,如影响与农业生产相关或不相关产业或部门的发展,破坏资源与生态环境,甚至还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稳定。自然灾害影响到农业关联部门,如食品、服装、饲料加工、养殖等行业。一方面,使这些行业原料不足,无法生产;另一方面,生产成本上升,从而导致价格上升,如:粮食价格上涨、食用油价格上涨、猪肉价格上涨等。粮食作物的丰欠往往构成粮食价格上下波动的风向标。除影响农业关联部门,还会影响到交通、政府财政等域。自然灾害对政府财政的影响是通过灾后重建来影响的。由于灾害的突发性,使得国家有限的财政资源从其他域拨付并转移到抗灾、救灾、扶持生产等方面。自然灾害会对资源和环境进行破坏,尤其是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长时间的干旱使得降水量和地表径流减少,江河水位创历史低,水库蓄水严重不足,如2007年黑龙江省发生了历史罕见的夏伏连旱,全省江河水位普遍下降。三江平原90%以上的中小河流出现断流,全省有50多座水库干涸,地下水位平均下降1~3m。河流调蓄能力不足,再加上由于过分重视地下水的开采而在哈尔滨、大庆、重要农业灌区出现地下水漏斗,导致黑龙江省农业用水紧张。洪涝灾害除了破坏农作物生理机能从而造成减产之外,还会破坏土地资源。一方面由于冲刷造成农田表土流失,耕层厚度变浅,降低土壤肥力;另一方面涝渍使土壤理化性状发生变化,出现土壤板结、土壤盐渍化,还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自然灾害还会使人类的生存与社会稳定受到威胁[5]。阿玛蒂亚•森(AmartyaSen)的灾害经济学分析获得了如下结论:饥荒的发生确实会因某种突发的灾害性因素起作用。1983—2008年,因灾死亡人数总计达21万人,平均每年超过8000人。其中,1990—1995年累计死亡4.1万人,平均每年死亡近7000人,仅次于孟加拉国等,居世界第5位,灾害死亡率居世界前30位[6]。2005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受到因暴雨导致的山洪袭击,造成117人死亡,成为当年十大自然灾害事件之一。需要说明的是,灾害对社会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严重的自然灾害损失会迫使政府投入资金,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的预报预警制度,研制更多农作物的抗灾品种等,以提高农业抗灾能力。

  3提升黑龙江省抗灾减灾能力的对策建议

  3.1建立稳定增长的政府投入机制

  农业自然灾害具有一定公共产品属性,国外经验表明,政府投入对于防范自然灾害风险,尤其是在灾害工程性措施方面,具有关键作用。目前国家对自然灾害管理是以灾害救济为主,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征,在具体操作中还缺乏效率。因此,建议建立农业自然灾害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保证灾害管理的计划性和可预见性,从而提高抗灾效率。

  3.2构建多种模式的农业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是一种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主要工具。我国目前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对减轻灾害风险、平抑农民收入波动起到重要作用。但实践中,由于区域特征不同,农户参保率有所差异。如:黑龙江省垦区粮食作物参保率达67%,非垦区近33%。因此,建立不同模式的农业保险模式,以适应不同类型农户的需求。另外,调查结果还显示,解决农户赔付问题也至关重要。3.3建立以农户为主的防灾减灾体系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其自身的防灾减灾行为能够预防、分散灾害风险。一是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布局,国外经验表明,多元化种植方式对小农户是有利的;二是鼓励采用优良品种,采用有抗性的品种能提高作物抗灾能力;三是改造农业和农村小环境,如对不适宜种植农作物的田地进行退田还湖、退耕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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