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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公共管理与社会服务思索

时间:2017/11/27 15:27:54来源:陕西现代农业科技网点击:1981

  众所周知,日本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工业国家,但其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一刻也没有放松农业,并从加对农业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扶持农业发展,取得很好效果。笔者随中共中央组织部、农业部“中青年导干部赴日本农业现代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专题培训班”进行实地学习考察,粗略了解了日本农业的概况和特点,初步感受了日本农业农村发展的成果,尽管日本与国体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其通过加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做法值得学习、研究和借鉴。

  一、一体化管理的政府架构实施科学有效的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的重要目的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农业公共管理是提供农业公共产品的重要手段。尽管很多社会组织(包括公共企业)参与公共管理,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但无疑,政府机构是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产品重要核心的组织。日本政府对此有深刻理解和成功经验,突出表现在政府架构设计充分体现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为实施科学有效的公共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政府机构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包括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个层次,他们都是自治体,尽管存在很多业务联系,但没有上下级关系。中央政府设农林水产省(内阁12省之一),是主管日本农林水产业的振兴、食品的稳定供给、国土与自然环境的保护,以及农村、山村、渔村社区的发展等诸多事务的一个综合性政府机构。农林水产省设置1个大臣官房(办公厅)、6个“内局”(内设机构)和2个“外局”(直属机构,包括林野厅、水产厅),定员约5000人左右。此外,农林水产省在各地有各种派出机构(定员约20000多人),如地方(地区)农政局,是农林水产省按农业地域划分设置了东北、关东、北陆、东海、近畿、四国、九州7个地区农政局,地区农政局下设农政事务所(北海道农政事务所由农林水产省直接派出),日本有38个农政事务所。在地方层面,日本各都道府县均设有主管农业的政府机构———农政部,农政部下也有若干个派出的独立行政法人性质的科研、教育、推广和技术执法机构。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农业政府机构是一个比较庞大的体系,但各层面、各机构间分工协作配合良好,保证了公共管理的有效实施和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为日本现代农业发展和新村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专业化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供健全完善的社会服务

  日本农户每户耕地面积不足1.2hm2,属于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提高农户经营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是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出路。为适应这一要求,日本于1947年出台了《农业协同组合法》(简称《农协法》),随后还陆续制定了12项附属法令,这些法规制度保障了日本农协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日本法令,农业协同组合(农协)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了共同进行产品的销售、农需物资的采购、机械或设施的使用、存款的接收及贷款等,通过个人出资参股而设立,并作为会员进行运营的组织。日本农协组织由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JA全中)、都道府县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JA中央会)和市町村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综合JA)三级网络组成,日本各级政府对不同层次农协都有扶持补贴政策。日本农协的业务主要有6项:务农指导、金融信用、产品销售、农资采购、共同利用(设施)和互助共济(保险)。经过战后几十年发展,日本农协组织体系非常健全,几乎100%的农户都是农协会员(组合员)。值得一提的是,农协设有“营农指导机构”,聘用营农指导员(全日本约16000人),走村串户,提供信息,帮助农民制定增收计划,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手把手地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农协营农指导员还配合政府农政事务所或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的普及指导员(全日本约8000多人)共同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工作。日本农协是受农林水产省监督的社会组织,依据法令独立开展业务,其理事会和监事由农户会员选举产生,日本农协的运行充分体现“自愿、平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通过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类社会组织提供高水平、广覆盖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为农户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为开展健全完善的社会服务奠定了体系基础,大地促进了日本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

  三、对改善农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启示

  日本人多地少的农业经营特点与有相似之处,因此其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过程中健全完善农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做法和经验很值得参考借鉴,但由于两国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的不同,我们还需要根据国情有选择、有重点地推动国内工作。,化农业法制建设,健全完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农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并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化农业法制建设,从农业组织、投入、科技、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奠定更坚实的法制基础。第二,深化农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农业公共管理。适应国家行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化农业公共管理的需要,按照职能有机统一和加公共管理的要求,并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务实加以推动,构建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业管理体制,以不断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第三,促进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重点是在原有工作和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法规、运行机制、服务范围、服务手段和网络层次,进一步提高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的覆盖率,不断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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