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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海外投资风险与策略

时间:2017/11/28 15:19:51来源:陕西现代农业科技网点击:1950

  我国农业海外投资已经形成了600多家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000多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5万多家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组成的农业企业群体。投资地区涉及亚洲、非洲、北美、欧洲、大洋洲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海外投资发展却很滞后。截止2010年,我国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在农林牧渔业等农业域的投资只有5.1亿美元,仅占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0.9%,这与我国农产品消费大国的地位不相配。为什么我国农业海外投资发展如此缓慢?究其原因,复杂多样,但本文认为,因应是农业海外投资的巨大风险所致。

  一、我国农业海外投资的六类风险

  (一)东道国政治风险。东道国政治风险指农业企业在东道国开展农业投资活动时,因东道国政府采取政治干预而面临的风险,是农业海外投资面临的大风险。政治风险一般具有不连续性、不确定性、政治力量和经营冲击四个特点。这类主要包括:,政府干预。常用手段有关税、配额、政府向本地企业优先购买、保护当地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劳工政策及经营法规等。如俄罗斯税收政策规定大型农业机械过境需缴纳高达15%的关税和18%的增值税,我国基地生产的产品返销国内必须缴纳20%的关税[3]。第二,汇兑限制风险。这种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基于某种理由禁止或者限制投资者将其在东道国的投资本金、投资收益等资产自由兑换成本国货币或其他国家货币,并移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在那些经济不发达、出口创汇有限、外汇储备不足等发展家,汇兑限制发生的概率较高。第三,战争和内乱。农业海外投资东道国多数属缺粮国家,农业投资周期长,东道国一旦发生内乱和战争,将严重影响农产品的需求、价格、供给,使投资企业利益受损。例如,2007年年初吉林省与菲律宾农业部签署了在菲律宾开垦土地的协议,当年9月就因菲律宾国内的政治因素而宣布暂停协议。第四,征收与国有化风险。即东道国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或类似措施,致使原属于农业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害的风险。第五,东道国政府违约。东道国政府非法解除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或者非法违反或不履行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4]。

  (二)国际市场风险。农业海外投资的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供需及汇率等变动造成农业企业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虽然农业需求是一种刚性需求,相对比较稳定,但从供给的角度上看,因受众多因素影响,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经常大起大落。近年来的大豆、棉花等就是典型的例子。汇率风险来源于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与国际收支状况、东道国外汇政策与金融市场状况。农业海外投资的汇率风险主要表现为交易风险、换算风险和经济风险三方面。交易风险指农业海外投资企业预期的现金流量因汇率的不确定变动而面临的不确定性;换算风险指以外币计价的企业会计科目,因汇率变动引起帐面价值的不确定变动;经济风险指因汇率变动影响到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使企业的成本结构、销货价格等受到影响。

  (三)海外融资风险。农业企业海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因而,海外融资显得为重要。但是,农业海外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国内融资,环境复杂,随时都有融资失败的风险。原因有:一是海外投资企业日常运作中融资渠道主要是当地银行融资、授信、应收贴现3种途径,相对于国内融资渠道来说,农业企业境外投资融资渠道较为狭窄,且融资手段缺乏灵活性,难以满足农业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资金需要;二是农业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三是我国对海外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政府没有建立完善的融资支持以及便利化服务体系等[5]。

  (四)投资决策风险。在农业海外投资活动中,决策失误是其大的失误。对农业企业而言,投资决策非常重要,生死攸关。我国农业海外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有:一是决策盲目,没有对投资客体进行充分调研,信息不完全,没有建立必要的决策风险分析和控制程序。二是决策程序不科学。正常的决策程序是根据确定的目标,制定多个备选方案,然后评估各个方案的风险和收益,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定决策方案。但目前的农业海外投资决策几乎都是企业导者的的个人决断,因而很难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三是决策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监管。许多农业海外投资企业没有建立相配套的监管和控制程序,不能保证决策按照预先的计划和方案正确实施,在决策环境和企业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的补救措施,致使风险进一步加大。

  (五)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来源于国际投资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规范、东道国立法的不完备和执法歧视、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企业海外经营法律意识不。农业海外投资所面临的环境是多元的,企业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经济体制的各类国家或地区进行耕地投资,必须了解各国法制健全程度、法律体系和诉讼成本等,处理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外法律、政策的矛盾。东道国对外合作管理体制的改变,税制、税法的改变,对利润汇出、利润再投入和兑换的管制细则变化等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在土地产权方面,拉美地区和非洲的政局虽然相对稳定,但法律机制不完善,土地产权存在争议,易引发群体冲突甚至政治动荡。由于土地投资契约双方关系的不对等,东道国制度在改革、变迁和实施过程中常动用隐性的外汇、财政、经济保护主义等政策,甚至修改法律来限制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收益。

  (六)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包括气候条件、病虫害等因素。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具有地域性、季节性、周期性特点,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弱。目前,每年自然灾害频发,一旦气候变化突然间出现干旱,水涝,农业企业就有可能损失惨重甚至颗粒无收。例如,2010年,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世界小麦主产区遭遇旱灾,受灾面积达1000万公顷,小麦产量减少了2900万吨。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平均气温每升高1摄氏度,非洲干旱地区的农业收成将减少约10%。

  二、农业海外投资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为避和减轻风险造成的损失,农业企业投资者应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即通过市场调研收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政局稳定性、投资项目与东道国经济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自然条件等方面的资料;然后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其方法有实地考察法、专家意见法、概率分析法和国际政治风险评估体系等。实地考察法是指派遣高级管理人员到目标投资国做实地调查,通过现场参观和与当地政府官员、企业家的接触,了解该地区的投资环境和风险状况;专家意见法就是向外部专家,如外交官、商人、其他企业的管理者、记者、政治家等人士求救,还可以设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向专家咨询获得有关资料。2009年上半年,我国商务部有关机构编写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09版)》系列报告,这是一份很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今后可在这一报告的基础上,采取不定期的报告或通告的形式,对我国企业的重点投资国和投资产业方向,临时发生的政策或法律制度变动进行及时的提示,一旦发现某国发生内部局势不稳定或具有潜在的政治风险时,就及时预警。

  (二)完善农业海外投资的国内支持政策。农业是一个成本高、回报周期长、抗风险能力低的弱势产业,在海外投资方面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这也是国际通行惯例。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都对农业涉外项目建立专门的政策支持体系,给予企业财政补贴、金融扶持、保险保障和税收优惠,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如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设立了对外合作基金,专门资助韩国投资者在发展家从事资源开发和股权投资。而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没有配套完善的支持政策,因此,要确保农业海外投资实现大的突破和飞跃,我国政府必须要建立与完善海外投资政策支持体系。一是设立国家农业海外投资专项发展基金,建立各种补贴、贴息和紧急援助等制度;二是放宽融资条件,创新担保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投资企业以境外投资为目的进行国际商业融资,并将其纳入外债管理和境外投资规模管理中,允许境内母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三是建立和完善保险体系,增加农业海外投资的保险险种,为农业海外投资尤其是我国特别鼓励的农业重点投资提供风险规避渠道;四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通过多种途径为农业海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情报与信息支持。

  (三)建立分散投资机制。为了降低和分散农业海外投资风险,可以建立分散投资机制,即通过投资主体、投资区位、投资域等多方面的多元化,合理地配置投资,降低对外投资中的各种风险。“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投资主体多元化指不应过度依赖国有农业企业,还应鼓励民营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此外,我国企业还可联合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其他国家的跨国公司等共同进行投资。投资区位多元化是指投资不宜过于集中某一国家或地区。坎特威尔(JohnA.Cantwell)和托兰惕诺(PazEstrellaTo-lentino)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较为全面地解释了发展家对外投资的阶段性动态演进过程。该理论提出发展家对外投资的地域扩展遵循周边国家→其他发展家→发达国家的顺序。具体到我国农业海外投资的区位选择顺序上,应该以东南亚、南亚、俄罗斯等周边国家为重点,大力拓展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区,有针对性地投资发达国家[6]。投资域多远化是指投资不宜过于集中某一行业域,通过行业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在农业的价值链中,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介于占居产业链高附加值环节的发达国家与从事基本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广大发展家之间。为此,为了建立与优化我国农业的产业价值链,提高农业产品和产业的竞争力,我国农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向应是着力推动在利用境外自然资源、技术资源“两端”取得突破。

  (四)加快制定与完善《对外投资促进法》。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促进农业“走出去”的信用担保制度、海外农业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保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没有系统全面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实施农业海外投资战略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促进、指导和监管我国越来越多有实力农业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保护海外投资农业企业的利益,立法机关应加快制定《对外投资促进法》,作为统一协调监管对外投资活动的法律。通过该法明确我国对外投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积调整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与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对管理者的职能以及投资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和规范。

  (五)实施海外农业企业本地化战略。我国海外农业企业应加对投资所在国的公关策略,争取当地政府与民众的支持。在实施国家援助项目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受援国的需求,从而在援助对方发展农业的同时,也有效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在投资方式上,先确认符合国际社会、本国和当地因粮食增产而产生的利益交汇点,然后为当地提供农业发展援助,接着再引入商贸企业参与,尽量采用与东道国合资形式,以取得一定的本国企业身份,降低海外投资的政治和社会风险。对资源开发等敏感域的投资,可根据所在国情况以债务形式出资,通过产品分成获得收益,这样可以避直接取得控股权所带来的国有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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