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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

时间:2013/4/25 10:24:21来源:现代农业网点击:3493
陕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 
 


条 为规范厅行政审批行为,做好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是指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回复行政许可决定、分别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办公方式。


第三条 经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保留的农业厅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逐步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


第四条 在厅办公室设立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作为我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回复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批过程进行督查督办,提供咨询服务,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综合办公大厅在收到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有超出法定权限、材料补正等情形时,应当分不同情况当场或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第六条 申请材料受理后,由综合办公大厅交承办机构办理。办理结果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承办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程序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各承办机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本机构与综合办公大厅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九条 在陕西农业信息网上,设立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信息窗口,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发布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有关信息。


第十条 对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如有调整,承办机构应及时通报综合办公室。


第十一条  承办行政审批工作的机构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可以给予警示、通报和调离行政许可岗位:


1. 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2. 丢失、损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行政许可档案的;


3. 在法定条件以外随意设置其他条件和限制的;


4. 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时限的;


5. 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给予许可而不予许可的;


6.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给予许可而予以许可的;


7. 纵容申请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许可的;


8.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9. 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定期对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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