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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与升级的推进

时间:2014/8/1 10:02:03来源:富平现代农业科技网点击:2582

关键词:农产品批发    文章来源:富平现代农业科技网

      近几年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速度放缓,疲态渐显,围绕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转型与升级,理论界在不断探讨,商务部、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对此也十分重视,但转型与升级的步伐却迟迟没有推进,我们认为,这其中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定位存在问题,只有解决主体问题,才能顺利完成转型与升级;二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公益性问题,由企业型经营向准公益性转变也是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与升级的重要前提。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问题,简单地说,便是谁应该进入批发市场进行交易,买卖双方的角色应该由谁来承担。目前我国批发市场处于一种低级的交易状态,买主和卖主都由个体户承担,多为个体农民、农村经纪人或小型批发商。农民将自己种植的产品运送到批发市场,就地摆摊贩卖情况大量存在,其次是由农村经纪人组织的小规模集中售卖,而买方也多为小型批发商或个体户,他们均以个体经营的方式进入批发市场,交易方式也多以一对一的对手交易为主,经济活动松散、组织化程度低、难以统一规范和管理。加之农民和农村经纪人自身文化素质限制,造成其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约束力不,单凭朴素的认知处理问题,视野格局多限于满足自身需要,全局发展意识薄弱,在这种主体情况下构建批发市场的转型与升级,从根本上缺乏基础与动力。

  我们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必须组织化、规模化,只有具有一定实力的大机构进入批发市场,承担买卖角色,先实现批发市场主体的升级,才能支撑整个批发市场的转型与升级。在大量的考察中我们发现,很多现代化、高效率的批发市场,交易主体都是由机构承担,如日本、韩国和台湾。我国应借鉴其发展经验,将大型机构引入批发市场,如利用农村合作社、供销社等农民合作组织,将分散的农户和农村经纪人组织起来,形成组织化程度高、便于规范管理的交易主体。这样的交易主体有能力组织大规模的集中交易,能够运用现代化的交易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将批发市场与以个体交易为主的农贸市场有效区分开,批发市场的功能升级才能得以更好地实现,拍卖制等现代化的交易手段才有实施的条件。

  除了主体问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属性问题也是不可回避的。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属于企业性经营,企业的目的是盈利,他没有平抑物价的义务,更无法承担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任。社会各界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各种指责,其出发点在于没有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当成一个盈利性企业来看待。我们的看法是批发市场本身确实不应该是一个大幅盈利性的机构,它应该是准公益性的、低收益的,但它的公益性部分不应该由企业承担,而是由政府出面建设。

  准公益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该由政府或政府对控股的公司出面建设,是我国层的批发市场,承担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集散功能,在规模上具有对的优势,其控股权归政府所有。政府再选择有实力的企业来经营,但企业的经营要在政府的指导与规范下进行,政府先要严格规定企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否则将被取消经营资格,而企业由于提供了公益性服务所产生的损失则由政府提供补贴。我们认为,经营批发市场的企业收益率合理区间应该在2%—3%之间,假定社会平均收益率为8%,那么企业因此损失的5%—6%则由政府出面补贴。在此前提下,企业代替政府承担公益性流通职能,完善流通基础设施和批发市场公益性设施建设,提供相关公益性服务。

  层农产品批发市场重在规模和质量,数量上有2—3家即可,这2—3家批发市场组成流通国家队,可以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着力点,一系列产业支持、调整政策均可以此为实施对象,对政府宏观调控意义重大。一方面层批发市场能够时间感知市场波动情况,政府能够迅速掌握手资料,以便及时做出应对。以往我国农产品出现价格波动、供求变化时,政府反应往往大幅滞后,信息的不顺畅导致调控政策不能及时到位,由此引发价格飙升或农产品滞销等诸多问题,为政府和大众尤其是农民均带来诸多困扰。一旦层批发市场经营走上正轨,以往所面临的类似问题便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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