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茹怡是一家公司职工。9个月前,她在上班期间给导送文件过程中,因地滑不慎摔伤。为治伤,她不仅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由于偏瘫肌力4级导致7级伤残。近日,当她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且已经超过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让她向公司索要赔偿。而公司则以申请工伤认定并非单位一方的义务,职工也有权申请为由,拒承担任何责任。杨茹怡遂咨询,她该怎么办?
杨茹怡既可以自行提起工伤认定,也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第7条分别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基于公司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了工伤认定的受理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拒作出工伤认定。
可这并不意味着杨茹怡便已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即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权利。
本案中,杨茹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补救:一是鉴于如今已过去9个月但不满1年,其可以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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