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退耕还林(草)质量,巩固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退耕还林(草)任务范围内的退耕地还林(草)和宜林地造林、宜牧地种草。
第二条 退耕还林(草)任务在计划下达当年秋冬季至次年春季实施。检查验收在次年8月进行。
第三条 检查验收原则及要求:
1.严格执行检查验收方法,做到地块到村,调查卡片到小班,面积到户,表相符,有据可查。
2.实事求是、科学严密,数据翔实、准确,资料齐全。
3.实行地(市)县联合全面自查、省上抽查、分级负责的检查验收制度。
4.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对象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坡度>25o的坡耕地;在保证陕北渭北人均2---3亩、陕南人均1亩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干旱缺水、广种薄收、农作物收益低,坡度≤25o的旱地也可适当退耕。
5.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坡耕地、水平梯田、川地、台地等不纳入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范围。
第四条 检查验收组织。
1.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由政府导同志任组长,省林业、计委、财政、土地、农业、粮食、测绘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检查验收导小组和由林业部门牵头,土地、农业、粮食等部门参加的检查验收工作小组。
2.各部门职责:林业部门具体负责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并认定退耕还林与造林合格面积;部门负责界定退耕地和自垦地,并提供土地详查图、规划图等资料;农牧部门确定退耕种草合格面积;测绘部门负责提供检查验收用地形图(1:1万或1:2.5万)。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五条 陕西省主要造林树种人工造林密度及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
1.陕西省主要造林树种人工造林密度:
2.退耕还林成活率等级划分及合格标准:退耕还林每亩补助200斤粮食的区域,造林成活率≥70%为合格面积;每亩补助300斤粮食的区域,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面积。成活率≤40%为失败面积。其他为补植面积。
第六条 飞播造林。
播区宜播面积平均每亩有幼苗20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有苗样方频度大于或等于50%的为合格面积
第七条 封山育林。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有实施封山育林的批文、规划设计图、封山育林碑、经营措施和管理机构
的,为封山育林。
1.每亩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4株以上或阔叶母树6株以上;
2.每亩有分布均匀的针叶幼苗、幼树50株以上或阔叶幼苗、幼树40株以上;
3.每亩有萌蘖能力且分布较为均匀的乔木伐根60个以上或灌丛50个以上;
4.分布有树种且有培育前途的地块;
5.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6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0.2以上。
第八条 种草标准:
1.种草密度
2.有苗面积率
>85%;85--80%;79---75%; <75%。<75%为不合格面积。
第九条 调查允许误差。
1. 成活率调查允许误差为土2%。
2.小班(地块)面积调查允许误差土5%。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条 作业设计及施工标准。
1.必须有地市林业行政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年度作业设计图(带等
高线的地形图作底图)、卡片、统计表等。文件能全面反映退耕还林(草)和造林种草时间、地点、
面积、林种、树种、草种、密度及整地方式等内容。
2.严格按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绘制以村为单位的自查验收图(各年度自查验收图均作在同一
张带等高线的图面上)。
3.严格执行《陕西省退耕还林(草)作业设计(试行)办法》所确定的林种比例。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标准。
1.任务完成率为100%。
2.人工造林合格面积:执行第二章第五条。
3.飞机播种造林后,符合第二章第六条为合格面积。
4.封山育林:
乔木型:小班郁闭度大于等于0.2,或小班平均每亩有林木75株(含原有林木)以上,且分布均匀。
乔灌型:小班每亩有乔、灌木90株以上,或乔、灌木总覆盖度大于等于30%,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50%,且分布均匀。
灌木型:小班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或小班每亩有灌木不少于67株(丛),且分布均匀。
灌草型:小班灌草综合覆盖度大于等于50%,其中灌木覆盖度不低于20%。
竹林型:小班每亩有毛竹不少于30株或杂竹覆盖度大于等于40%,且分布均匀。
5.种草:符合第二章第八条第1款,且有苗面积率》75%为合格面积。
6.造林各项技术指标符合《陕西省造林标准》。造林用苗符合《陕西省主要树种苗木标准》,全部使用
一、二级苗。适用技术推广面积达100%。
7.抚育:至少经过一次抚育,且苗木长势较好。
8.检查验收:被检查的乡镇具有自查验收成果资料,并能反映面积、树种、草种、成活率等基本情况。
9.档案:建档内容能反映外业调查一作业设计-施工一验收全过程。乡村的图、表、卡片等基本资料装订成册,有管理人员。
10.管护:新造林地没有人畜破坏情况,并有相应的管护机构和具体的管护措施。
第十二条 成活率、有苗面积率以小班为单位调查确定。小班成活率、有苗面积率不合格的,小班内各农户的面积均为不合格。
第四章 检查验收方法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方法。地市县联合自查上报,省上抽查验收。
1.地市县联合自查
地市县自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县(市、区)所辖乡(镇)退耕还林(草)(包括荒山荒地造林、牧地种草、飞机播种造林、封山育林)逐村逐户逐块进行调查,按统一的表式进行登记。以乡、村为单位绘制1:1万或1:2.5万退耕还林(草)(含荒山造林、牧地种草、飞机播种造林、封山育林育草)验收图(落实到山头地块)。同时将县(市、区)各乡镇退耕还林草(1:1万或1:2.5万)规划设计图与检查验收图、统计表、检查报告等一同上报地市林业局及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卡片由县乡归档保存)。地市林业局对地县级自查材料进行汇总。将汇总材料及软盘,连同各县上报的乡级汇总材料的软盘,上报省林业厅。
2.省级核查地市、县自查结束后,向省林业厅提交检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采取任务县全查,每县抽查不少于上报合格面积的20%,或者每地市抽查30%的县,每县抽查面积不少于上报合格面积的20%的方法进行核查。以地市为总体,抽查面积比例达5%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抽查单位抽取方法。
乡级单位抽取是根据抽中县级自查上报的合格面积,将有退耕还林(草)(包含造林种草)任务的乡级单位由小到大进行排序,按随机确定的起始号和抽样距离抽取乡级单位,直至检查的乡级累计面积与该县应检查面积一致(允许误差土10%,如超过差数,后一个抽中乡镇可用接近该核查面积乡级单位来变通)。抽中乡未包含人工种草项目时,应就近抽中乡再抽取1个或多个乡,按项目面积一定比例(人工种草核查面积按全县上报合格面积20%)核查;飞机播种造林选择1--2个播区、封山育林选择一个封育区独立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省级抽查并经国家核查后,确认地市的合格面积。地市将省上确认的合格面积分解到县。县依次分解到乡(镇)、村、户,并填写《陕西省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农户登记卡》。各乡镇依据《陕西省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农户登记卡》,填写《陕西省退耕还林(草)补助粮款兑现证》中检查验收情况。
第五章 检查材料的准备
第十六条 由各被检查县提供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或1:2.5万)、小班检查表、各类统计表等。
第十七条 由各被检查县林业局提供退耕还林(草)作业设计文件,验收图、表和检查验收报告等。同时还应提供退耕还林(草)任务以外的其它造林项目作业设计,以避项目重叠。
第六章 检查内容及方法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与造林检查。
1.面积检查
(1)利用退耕还林(草)作业设计图或验收图,实地逐块核对、计算面积;或者在地形图上勾绘,求算面积。
(2)造林面积在15亩以下的小班(地块)实测面积。1:1万地形图小区划上图面积6亩,1:2.5万小区划上图面积15亩,小于6亩或15亩的地块在地形图上用圆点准确标明其相应位置。
(3)在检查面积同时,通过查询造林种草季节、整地方式、种苗种子来源、苗龄,目测平均高度等判断造林种草时间与上报年度是否吻合。
(4)单行或由3行以下的树木组成的林带(包括地埂造林,路、渠绿化等)其长度在100米以上(地埂林可叠加)、株距不大于5米时,应折成造林面积验收。造林地类应归并为"其它地类"。林带面积统一按下式折算: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X行距+4]X带长
2.成活率调查
(1)采用标准行或样方的方法逐株调查成活率。根据小班(地块)的形状,在小班的上、中、下或左、中、右不同部位设置标准行或样方,要使标准行(不小于50M)或样方(10XIOM)均匀分布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在标准行或样方内逐株(穴)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计算小班的成活率。
(2)标准行或样方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标准行或样方的面积应占
5%;101---500亩应占3%;500亩以上不少于2%。
(3)对穴状造林的,当每穴成活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
(4)人工种草10亩以下调查样方(2X2M)5个,10-100亩调查样方10个,100亩以上每增加100亩相应增
加调查样方5个。
3.造林种草小班调查表(见表12、13)的填写设置标准行或样方,要使标准行(不小于50M)或样方(10XIOM)均匀分布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在标准行或样方内逐株(穴)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计算小班的成活率。
(2)标准行或样方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标准行或样方的面积应占5%;101---500亩应占3%;500亩以上不少于2%。
(3)对穴状造林的,当每穴成活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
(4)人工种草10亩以下调查样方(2X2M)5个,10-100亩调查样方10个,100亩以上每增加100亩相应增加调查样方5个。
4.造林种草小班调查表(见表12、13)的填写
(1)县、乡、村:填写调查地块所在县、乡、村名称。
(2)户主名:调查地块承包者名称,如调查地块较大,承包户主较多时,可填写地块承包户数,但必须符有承包者人员名单及承包面积。
(3)地块号、小地名:地块号以村为单位统一编号(如:1、2、……51、52等),小地名记载地块所在位置的地名(如三叉沟、姚家坡、走马梁等)。
(4)图幅号:地块所在地形图分幅编号,如:工--49-46--(60)。
(5)土地证号:由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证编号。
(6)地类:填写造林前地类,分荒山荒地、灌丛地、农田(退耕地与自垦地)、其它。地块中水平梯田川地、台地面积超过其总面积5%时,原地块分两栏记载,分别填写实际面积,并在原地块编号后续地块(小班)号,如25-1……等。农地要填写退耕地或自垦地。
(7)坡度:造林前地类为农田的小班(地块)填写实际坡度,其它造林地类不填写坡度。水平梯田、台地按山体坡面坡度记载。
(8)权属(林权):分国有、国合、集体、个人。其合指国营和集体或国家与个人两种联营形式,其它形式的联营(如集体与个人联营、联户造林等)均属集体。个人权属,应有"四荒地"拍卖证明、承包协议或自留山地证等,在备注栏同时填写所有人姓名;集体权属备注栏记载造林组织形式(农民义务植树、承包造林等)和所有单位(如X X乡、X X村或X X村民小组)。
(9)林种: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用林。
(10)树种:调查表中记载小班(地块)实际造林树种,混交林根据成数确定主要树种,统计汇总时按"树种及树种组"合并。
(11)草种:记载实际种草品种及混播的主要草种。
(12)草地类型:飞播草场、人工草场、改良草场。
(13)造林年度:填写计划年度。
(14)人工造林种草方式:按植苗、直播、埋根、其它填写。
(15)上报面积:地县联合自查填写施工验收面积,省级核查填写地县自查上报合格面积。
(16)核实面积:经检查确认的实际造林合格面积。检查地块面积的小单位0.5亩,凡面积小于0.5亩的造林面积不列入检查对象,禁止将小于0.5亩的地块合并检查。
(17)成活率:记载检查的实际值,百分数取整数。
(18)损失面积:指确实经过造林,因工农业建设如修路、建房、采矿、修河渠、水库等使地类发生变化的面积。
(19)失败原因:凡成活率≤40%的小班(地块)需填写失败原因(自然损失代号10,人畜破坏代号11,苗木质量13,其它为14)。
(20)管理情况:由地市、县级组织过检查验收,并保存有原始记录、检查验收报告的小班,亦为检查验收小班,在表中相应栏目划"√"。进行过抚育和有专人管护的地块按实际抚育面积(本年度进行了两次抚育的不累计)和实际管护面积填写。
第十九条 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检查
1.飞播造林种草检查:对抽中的播区,实地核对设计施工图,采用成数抽样方法估测宜播面积和有苗面积(飞播的目的树种每亩成苗株数不少于70株,目的草种株数不少于技术标准)。具体方法是垂直于播带设置间距为30--50米的3条以上调查路线。在每条路线上分别随机或机械布设300-600个2X2M的样方进行调查计算。对已进行过成效调查的播区,可实地核对30%样方,误差≤10%方可采用调查资料。
2.封山育林检查:封山育林地必须具有作业设计、标示、护林人员及有关制度。确定的封育检查区,要实地核对设计图、封育技术措施,判断封育年度是否吻合。通过布设随机样方等方法调查,计算达到设计指标的百分比。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在3年后进行,主要调查退耕还林(草)保存面积与保存率。按第十三条方法抽取的当年核查样本乡即为竣工验收样本乡。退耕还林(草)竣工验收在样本乡内随机抽取50%的行政村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方法同当年检查。封山育林(草)、飞播造林(种草)成效调查执行《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
第七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一条 造林成活率、合格率计算方法。
1.调查小班成活率计算
(1)初植密度达到或超过设计造林密度的:
成活率=[成活株数/初植株(穴)数]X100%。(保留一位小数)
(2)初植密度达不到设计造林密度的:
成活率=(成活株数/A)X100%。
其中:A=设计造林密度或《陕西省造林标准》规定密度
2.人工造林面积核实率:指该年度经核实后实际完成的人工造林面积(即核实面积)与被检查单位检查验收后统计上报面积的百分比。核实率=(核实面积/统计上报面积)X100%。
3.人工造林面积合格率:指该年度经检查的成活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工造林面积与统计上报面积的百分比。合格率=(合格面积/统计上报面积)X100%。
4.测算合格面积(核实面积)
(1)用样本的合格率估算全省合格面积。
整体造林合格面积=BXC。
其中:B=整体造林合格率
C=全省统计上报完成的总面积
(2)用检查县样本合格率(核实率)加权估算地区合格率(核实率),用其合格率(核实率)估算地区合格面积(核实面积)。
5.小数的取舍
(1)地块面积或农户承包面积以亩为单位,可保留1位小数,村及村以上单位统计汇总以亩为单位,取整数。
(2)成活率百分数和株数均取整数。其余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二十二条 种草密度:指每平方米成活牧草的株数。
有苗面积率:达到牧草密度标准的面积占播种面积的百分率;
有苗面积率:达标面积/播种面积X100%;
核实率、合格率与人工造林标准相同。
第二十三条 统计汇总。
(1)表1一表9分别用于省、地市、县级统计汇总表式。其中县级为调查汇总,省、地市级为抽样样本汇 总。
(2)表内各项面积以亩为单位。
(3)县级自查汇总表中样本乡的合计面积为省、地市级检查计算核实、合格率的上报面积。
第八章检查成果
第二十四条 检查所用地形图、野外调查记录(含小班面积求算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当年检查及今后进行保存率、生长率、新成林 调查的主要依据,应妥善保管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提交成果。
1.县级自查成果:
(1)各类统计汇总表(面积全部为合格面积)。
(2)退耕还林(草)统计表、图、自查报告向地市林业局上报。自查报告内容与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全省核查报告内容相同。
2.地市级核查结果:
以地市为单位编写检查验收报告,报告参考全省抽查报告内容要求。 3.全省抽查汇总成果:
(1)各类统计汇总表5份。
(2)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工作报告10份。报告的内容包括:
工作开展基本情况:任务量、受检单位(县、乡)的数量、工作时间、参加人员与人员构成、检查方法等。
检查结果:以文字和表格分述造林和退耕还林(草)中不同权属、林种、造林项目、造林方式等实绩检查结果。
分析与评价:详细分析人工造林种草成效高低的原因。如造林成效不高的原因和面积及所占的比例,要用典型的实例说明,并客观地作出评价。经验、问题及建议:总结提高退耕还林(草)与造林种草成效的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质量的检查与评价:检查数量、地区、范围、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草)与造林种草检查验收,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认真组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省、地市、县成立检查验收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做到事先有安排,中间有检查,后把关验收;做好检查验收人员的培训;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检查验收工作按时完成
2.参加检查验收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3.检查验收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务实的态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工作方法及有关规程操作。
4.检查验收人员要按要求在检查表、卡上签名,对其所检查区域的检查结果负责。
5.统计人员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结果的统计汇总工作,对统计汇总结果负责。
6.检查验收人员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详细记载,及时反映。
7.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规程操作,随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章质量评定
第二十七条 质量评定
按技术标准和建设标准要求。实行百分制打分办法进行评定,评分的目的:一是评优选差,为下年度计划安排提供依据。二是作为全省通报的依据。三是作为粮食和资金补助的依据。达不到标准其扣分不受分项总分限制。
1.有地县自查验收图、自查验收报告、分乡村汇总统计表、检查验收调查表,计20分。缺少1项则视为不合格,不予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
2.任务完成率达到100%,计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3.面积核实率达到100%,计15分。每少1百分点,扣2分。
4.面积合格率达到100%,计2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5.生态林达到80%以上,计2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6.退耕还林(草)档案有专人管理,资料完整的,计5分。否则,酌情扣分。
7.管护制度健全、没有人畜破坏、配备护林人员的,计10分。否则,酌情扣分。各地市得分按样本县得分加权平均计算。凡得分》85分,认定该地市本年度退耕还林(草)面积。每降低1分,扣除该地市合格面积1%。得分<80分,暂不认定地市合格面积,不兑现粮钱补助;待补充完善并经重新检查达到要求后,再认定合格面积,兑现各项补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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