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规范主要农作物引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向日葵(包括油葵、食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经营、推广为目的,引进相邻省(市、自治区)已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以科研、育种、试验为目的,引进相邻省(市、自治区)已审定通过农作物品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是指纬度、海拔、降雨、光照、积温、水肥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域。
第五条 申请引种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资格;
(二)熟悉所引进品种的特征、特性。
第六条 申请引种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定资料,包括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审定意见、品种标准(附照片)、抗病虫鉴定、品质分析资料;
(二)一年以上的引种试验资料,包括产量、生育期、病害观察资料;
(三)适宜种植的区域。
第七条 申请者须将申请材料递交省种子管理站,由省种子管理站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复的意见。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同意引种并批复适宜种植区域;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复并书面告知申请者不予批复的理由。
第八条 批复内容包括同意引种的品种名称、适宜生态区域、批复文号、批复日期等。
第九条 应当经省种子管理站批复引种而未经批复的,按未经审定品种处理。
第十条 经同意引种的品种在经营推广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省种子管理站修改批复内容或撤销批复。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在本省引种种植,生产表现优良的,由省种子管理站发布同意引种目录。同意引种目录所列品种不再办理同意引种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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